法規名稱:
執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一百零一條罰鍰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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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罰鍰案件經催繳或行政執行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經職安署署長
    核准後轉銷為呆帳:
(一)依前點規定免移送行政執行,而未繳納。
(二)受處罰對象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取得執行憑證。
(三)受處罰對象依破產法規定聲請和解經和解成立,致未受清償之罰鍰
      。
(四)因受處罰對象依法宣告破產,致未受清償之罰鍰。
(五)受處罰對象已死亡且未遺有財產,或其遺產經評估無執行實益。
(六)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遭退案,經有關主管機關證明其已歇業、解散
      、撤銷、廢止或擅自歇業他遷不明,執行無實益。
(七)依行政執行法第七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不再執行之案件。
    年度呆帳之轉銷,應經稽核單位或人員查核,經認定已盡善良管理人
    應有之注意者,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列表報請審計機關備查。
    前項查核經認定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者,除應於職安署署長核
    准後二個月內,檢齊有關證明文件,報請本部核轉審計機關審核外,
    經查明有違法失職情事者,由職安署依其分層負責及授權情形考核處
    分,涉及刑責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前二項作業時間需延長者,應徵得審計機關同意後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