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第四點第一款所指之危害辨識,係指雇主於選用化學性皮膚防護具前 ,應先確認勞工從事作業時,因接觸皮膚有害物所引起皮膚之危害。 前項之危害辨識資料,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製造、處置或使用化學品之名稱、危害分類、皮膚有害物之成分、 濃度等資訊。 (二)化學品之物理狀態(氣態、液態或固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