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執行外籍勞工業務管理及訪查實施要點 (民國 104 年 07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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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之督導考核分工如下:
(一)本部:
      1.依「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加強查察違法外籍勞工實施計畫
        績效考評方案」考核地方政府執行外籍勞工工作訪查之績效,必
        要時得派員實地督導及考評。
      2.依「就業安定基金(含視障基金)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進
        用人力僱用資格條件及薪資規定」辦理補助地方政府進用外籍勞
        工訪查員之年終考核。
(二)地方政府:
      1.指定專人督導本部補助進用人力,確依本要點所訂作業流程執行
        外籍勞工工作之訪查業務,並確保本部補助人力專案專用。
      2.指派人力執行訪查業務,指派人力與受訪對象間有利害關係時應
        予迴避,並建立訪查區域輪替制度,以確保訪查之公平、公正。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