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依就業服務法受聘僱之外國人曠職失去聯繫及自行離開雇主管理住宿地點處理原則 (民國 112 年 05 月 17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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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勞動部及當地主管機關受理非當事人舉發外國人失去聯繫處理原則:
(一)非聘僱關係當事人,發現外國人有連續曠職 3  日失去聯繫情事,
      亦得通知勞動部 1955 專線;勞動部或當地主管機關於受理陳情後
      ,得為必要之處置。
(二)勞動部及當地主管機關應依前 2  點規定進行調查及認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