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青年取得重點產業職類技術士證及穩定就業獎勵試辦計畫 (民國 112 年 05 月 22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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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青年取得重點產業相關職類技術士證後,得申請證照獎勵金;其額度
    如下:
(一)甲級:新臺幣二萬元。
(二)乙級:新臺幣一萬元。
(三)丙級或單一級:新臺幣五千元。
    證照獎勵金每人最多發給三次,同一級別以發給一次為限;丙級及單
    一級視為同一級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