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推動辦理原住民失業者職業訓練作業規定 (民國 113 年 05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五月七日修正第 7  點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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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訓練單位除需具備辦理各該訓練職類之場地、設備、設施、師資及行
    政作業能力外,並須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法向地方政府主管機關申請立案之原住民團體,且負責人須為原
      住民。
(二)依法向主管機關申請立案之原住民機構,且負責人須為原住民。
    除前項規定資格外,以勞務委託方式辦理之訓練,亦得由符合實施基
    準第三點規定之訓練單位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