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推動移動式起重機專業檢修廠制度指導要點 (民國 112 年 09 月 08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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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執行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審查:
(一)書面審查:應針對前點各項文件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得於現場再
      行確認。
(二)現場審查:經書面審查通過者,執行單位應與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
      組,辦理現場審查,審查申請單位實施檢查保養、旋轉盤螺栓等關
      鍵零組件更換及定期檢查之專業技術能力,並將審查結果予以記錄
      (如附表四);現場審查期間,申請單位應指派專人配合辦理。
(三)申請單位如屬於原國外製造人之國內授權販售及售後維修代理,申
      請單位得於書面審查時出具原製造人認可之售後維修能力證明,執
      行單位得採認其證明免部分或全部現場審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