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一百十三年度補助地方政府性別平等工作法律扶助計畫 (民國 113 年 02 月 07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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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地方主管機關提出之實施計畫,其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法律諮詢與扶助項目預估數量及評估依據(應綜合考量往年受理申
      訴案件量、申訴類型等事項,並作為提出預估數量及評估依據)。
(二)辦理方式(包括為提供法律諮詢或扶助之相關規定及依據)。
(三)經費概算表(附件二)。
(四)其他經本部規定之事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