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企(產)業工會及受僱勞工所屬工會辦理就業權益教育訓練實施要點 (民國 113 年 03 月 12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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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會申請教育訓練補助,應備文件如下:
(一)實施計畫書(附件一、附件一之一、附件一之二),應包含下列事
      項:
      1.計畫名稱。
      2.計畫內容(含對象、人數、經費、辦理日期、地點、課程內容、
        節數及師資)。
      3.辦理方式及預期效益。
(二)經費預算表(附件二)。編列講師鐘點費、場地租金、場地佈置費
      、餐費、交通費(僅限租賃車輛)、講義印製費、住宿費(二日教
      育訓練者)等項目。同一教育訓練,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
      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與向各機關申請補助者之金額。
(三)工會組織運作動態表(附件三)、理事、監事及會員代表名冊(附
      件三之一),及依工會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所送事項,並經主管機關
      同意備查之最近一年證明文件。
(四)工會聯合組織應提供會員工會名冊(附件三之二)。
(五)訂有促進性別平等規定或措施者,得併同檢送證明資料,提供本部
      辦理審查作業。
(六)如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規定之情形者,應填具公職
      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
      露表(附件四)。
    第二點第二項第六款所定工會申請本要點之補助者,除前項所定應備
    文件外,另應檢附工會會員名冊,且標明受僱於事業單位並實際從事
    工作之會員(附件五)。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