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少年就業力準備計畫 (民國 113 年 04 月 0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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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執行前點第一款提供少年個別化就業服務及協助措施,分署應辦理
    下列事項:
(一)就業服務
      1.就業諮詢及就業前準備
     (1)提供就業預備服務:依少年就業需求,促其瞭解就業市場,盤
          點就業服務需求,並協助其釐清職涯方向、就業訓練,增進尋
          職技巧、強化就業準備,提供個別化就業服務,並針對安置機
          構及矯正機關少年提供轉銜服務以利就業準備;如經評估有職
          業訓練需求,得轉介職業訓練。
     (2)辦理職涯探索課程:依少年職涯發展需求,辦理職業興趣探索
          、個人價值及潛能優勢、職業價值觀與就業態度、個人興趣與
          生涯規劃、人際關係、職場倫理、求職面試技巧與求職陷阱辨
          識、職場趨勢、勞動法令及權益、法律概念、創業知能、財務
          知能等,或其他有效提升少年就業認知及能力之相關課程。
     (3)辦理經驗交流活動:依少年特性,規劃個案研討、工作坊、座
          談等分享交流活動,主動連結轄區熱門行(職)業事業單位,
          提供參訪機會或職場見習活動,參訪各分署職業訓練場、青年
          職涯發展中心,並配合提供就業市場趨勢及宣導分署就業服務
          資源。
     (4)分署應為參與職涯探索課程、經驗交流活動之少年投保商業人
          身意外險(每人保險額度至少新臺幣二百萬元)。
      2.辦理職場體驗
     (1)為促進少年了解職場環境,依少年職業興趣、求職及工作經歷
          ,提供少年體驗學習機會,增進其職涯發展,得結合民間團體
          開發事業單位(以下簡稱職場體驗單位)提供相關職場體驗機
          會,並建立職場體驗單位名冊。執行職場體驗注意事項說明詳
          附件一。
     (2)有意願參與職場體驗之少年,應填寫參與職場體驗意願書始得
          參與(如附件二)。
     (3)對於參與職場體驗少年應給予輔導服務,於少年職場體驗期間
          ,至少訪視一次,並填寫訪視紀錄表(如附件三),該訪視紀
          錄應明示用途並注意保密性。
      3.職缺開發及就業媒合
     (1)職缺之開發:評估少年就業需求(含求職交通)及適合之職務
          ,透過多元管道開發在地就業機會,提供職缺及產業資訊,引
          導少年投入就業。
     (2)提供就業媒合服務:提供少年就業機會、工作條件與所在區域
          職業發展等資訊,媒合適合之工作職缺,強化其服裝儀容整備
          之能力,且善加運用就業促進津貼相關措施,包括協助特定對
          象及弱勢者求職面試整備服務計畫、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
          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或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規定之
          臨時工作津貼、求職交通津貼、僱用獎助等相關津貼或補助金
          ,提高就業錄取機會,並提供少年就業資源網絡平臺資訊,建
          立少年自行尋職概念。
     (3)就業適應輔導:就業媒合成功後,由就業服務員持續追蹤至穩
          定就業滿三個月後,經評估有必要可再延長一次,並以三個月
          為限,徵詢少年意願及需求,協助少年參加分署開辦或委託之
          就業適應成長團體等支持性活動,強化就業穩定。
(二)職業訓練
      1.職業訓練諮詢及參訓前準備
     (1)提供職訓諮詢服務:依少年就業能力及就業規劃,提供少年職
          業訓練諮詢,協助少年釐清日後從事工作應具備條件及對該項
          工作瞭解。
     (2)評估參訓準備規劃:協助少年釐清參加職業訓練能力,包含參
          訓前準備、體能狀況、家庭支持、參訓期間經濟支持、交通及
          住宿規劃等。
      2.提供協助資源
     (1)免費參訓:少年參加分署職前訓練計畫,全額補助訓練費用。
     (2)甄選錄訓:少年報名參加職業訓練,其甄試總成績以筆試加口
          試成績加權百分之三計算。
     (3)生活補助:少年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或「失業青年職
          前訓練獎勵要點」規定,得擇一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或學習
          獎勵金。
     (4)住宿服務:參加自辦職前訓練得依規定辦理住宿申請。
     (5)生活適應輔導:為協助少年適應職業訓練課程,分署得提供生
          活、學習、心理等輔導,透過導師、輔導員與相關科室提供輔
          導工作,相關人員(含住宿管理員)應均接受兒童權利教育訓
          練,倘涉及社政、警政、衛政或教育單位等相關事宜,應協助
          轉介相關資源連結。
      3.建立合作網絡
     (1)轉介單位協助辦理職業訓練前之職涯輔導與就業準備,並於訓
          練期間召開個案輔導會議、加強訪視、關懷與督導等學員輔導
          事宜,以提供更多支持與服務。轉介單位於轉介前,應確認少
          年職業訓練需求及協助排除參訓障礙,訓練期間仍應持續加強
          訪視、關懷學員。轉介單位未能配合上開事項,分署得向其主
          管機關反映。因應少年職業訓練需求,分署得視議題出席轉介
          單位召開之個案輔導會議。
     (2)因應少年經濟、健康、保護安置性需求,以及曝險行為、觸法
          行為、其他偏差行為等特殊狀況,分署應協調轉介單位整合地
          方政府、法院及警察局等相關單位資源,以建立轄區合作資源
          網絡,提供少年所需適切服務。
(三)技能檢定
      1.提供技能檢定諮詢服務:依少年就業需求,提供報名全國技術士
        技能檢定、專案技術士技能檢定、即測即評及發證技術士技能檢
        定之報檢說明,並協助查詢報檢梯次及檢定費用說明。
      2.提供協助資源
     (1)技能檢定補助:少年報名參加技能檢定時,得依「特定對象參
          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要點」規定,同時提出補助申請,並暫
          免繳交報名費用。
     (2)補助內容及補助項目:包含學科測試費、術科測試費、報名資
          格審查費及證照費,前揭各補助項目最多補助三次,同一職類
          同一級別以補助一次為限。但「氬氣鎢極電銲」、「一般手工
          電銲」、「半自動電銲」等三職類之術科測試費,限補助術科
          報檢細項單件費用。
    辦理前項職涯探索課程、經驗交流活動及職場體驗編列經費項目及標
    準如附件四。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