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花蓮震災受影響嚴重事業單位穩定僱用訓練獎勵計畫 (民國 113 年 05 月 3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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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符合前點規定之事業單位,得自行安排辦理訓練,或由其中一家事業
    單位安排辦理聯合訓練。每場次訓練課程至少為一小時,實際參訓人
    數應達五人以上。
    事業單位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亦得安排勞工參加本署勞動力發展數
    位服務平台之數位訓練課程。
    前二項訓練課程,其內容得包括關鍵就業力課程、共通核心職能課程
    、專業技術課程與管理課程、國際溝通能力課程、運用數位能力課程
    、研發創新能力課程,及事業單位內部講師訓練課程等。
    第一項及第二項訓練課程,事業單位應於減班休息時段內安排。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