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辦理一百十三年花蓮縣轄區內受○四○三震災影響投保單位保險費補貼要點 (民國 113 年 06 月 04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04 日
5
五、符合本補貼資格之投保單位,補貼其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份至八
    月份應負擔之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就業保險保險費之半數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