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計畫考核範圍如下: (一)前二年度辦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就業促進項目。 (二)本部前二年度請各地方政府配合辦理重點施政項目。 (三)前次辦理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業務考核建議及改善事項之後續處理 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