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支持勞工安定就業推動要點 (民國 114 年 04 月 2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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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維持僱用安定:
(一)為協助減班休息勞工穩定就業,本部於公告辦理僱用安定措施期間
      內,針對與雇主協議減班休息期間達三十日以上,且經地方勞工主
      管機關列冊通報之勞工,提供薪資差額補貼。
(二)薪資差額補貼依勞工於實施減班休息日前三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
      ,與實施減班休息後實際協議薪資差額之百分之五十核給。
(三)領取薪資補貼期間參加職業訓練者,其合併領取訓練津貼與薪資差
      額補貼之數額,不超過減班休息前後之薪資差額。
(四)減班休息勞工應檢附規定文件,於實施減班休息每滿三十日的次日
      起九十日內,向工作所在地分署提出申請;或由雇主於接受勞工委
      託後彙收申請書代為申請,並可透過本部台灣就業通網站線上申請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