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風險工廠火災爆炸危害預防指引 (民國 112 年 02 月 12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12 日
5
伍、結語
    鑑於近年事業單位火災爆炸事件頻傳,造成人民生命、財產等損失,
    本指引相關內容可提供事業單位在廠房設計階段或作業流程規劃時,
    評估火災爆炸風險之運用,以期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5  條規定「
    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
    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並達到「於設計、製造、輸入或
    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此等物件於使用或工程施工時
    發生職業災害,並採取必要控制及管理手段,以預防火災爆炸發生」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