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支持減班休息勞工再充電計畫 (民國 114 年 07 月 04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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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適用本計畫之事業單位,為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而減班休息,並利
    用減班休息時段規劃並辦理訓練課程,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投保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並領有設立登記證
      明文件之事業機構或團體。
(二)與受僱之勞工達成協議,同意減少正常工時,並依因應景氣影響勞
      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辦理通報。
(三)切結於訓練期間持續僱用參訓勞工,並維持整體勞工僱用規模達百
      分之九十以上,且每月發給勞工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
    前項第三款所定持續僱用參訓勞工及整體勞工僱用規模之計算,以事
    業單位當次申請參加本計畫及核銷訓練費用時,所取得最近一期之本
    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保險費繳款單、明細表及投保名冊
    之投保人數為基準。
    事業單位所僱用之勞工於訓練期間,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自始不
    計入持續僱用參訓勞工人數及整體勞工僱用規模:
(一)自願性離職。
(二)其他不可歸責於事業單位事由而離職。
    事業單位曾以不實資料申請勞發署職業訓練相關計畫經費補助,或浮
    報訓練經費,不得申請參加本計畫。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