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就業通計畫 (民國 114 年 09 月 30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30 日
5
五、本計畫所稱失業勞工,指本計畫生效前六個月起,最近一次退出就業
    保險或勞工保險投保單位之勞工,且該投保單位屬受國際情勢影響產
    業,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十日以上之本國籍勞工。
(二)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十日以上,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
      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
      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三)前款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其
      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者。
    前項所定受國際情勢影響產業範圍如附表,並將視就業情勢發展滾動
    調整。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失業期間之計算,以勞工未有參加就業保險、
    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紀錄之日起算。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