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申請本法第十一條所定許可,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外國人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三、外國人學士學位以上畢業證書影本。 四、審查費收據正本。但得由本部自網路查知者,得免附。 五、其他經本部規定之文件。 前項文件係於國外作成者,本部得要求經我國駐外館處之驗證。 所附文件係英文以外其他外文者,應檢附中文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