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一條規定外國人申請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第 5 條
外國人申請本法第十一條所定許可,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外國人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三、外國人學士學位以上畢業證書影本。
四、審查費收據正本。但得由本部自網路查知者,得免附。
五、其他經本部規定之文件。
前項文件係於國外作成者,本部得要求經我國駐外館處之驗證。
所附文件係英文以外其他外文者,應檢附中文譯本。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