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檢查機構協助職業災害勞工提供職業災害檢查初步分析作業原則 (民國 115 年 01 月 0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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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檢查初步分析表為職業災害檢查所為之初步分析內容,最終之職業災
    害檢查結果仍應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備查之重大職業災害檢查報
    告書、初步報告書,或各勞動檢查機構作成之工作場所發生傷害職業
    災害檢查報告表,作為認定之依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