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能復健生理心理強化訓練機構補助及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15 年 02 月 13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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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前點規定申請登錄為職災強化訓練機構者,應備具下列書件,向職
    安署提出: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醫院開業執照影本。
(三)符合前點規定之人員名冊(格式如附件二)及證明文件影本。
(四)場地空間規劃圖(含平面圖及空間使用規劃)影本。
    前項應備書件,應備齊一式二份,並依序裝訂。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