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雇主支持身心障礙員工就業試辦作業要點 (民國 115 年 03 月 05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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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執行機關及其任務如下:
(一)勞發署所屬分署(以下簡稱分署)
      1.設置單一窗口及建立專業輔導團,提供雇主對於身心障礙員工招
        募、僱用等支持事項之諮詢輔導服務。
      2.為雇主及其所屬企業工會辦理身心障礙員工職場支持研習基礎課
        程及進階課程、籌組身心障礙員工職場支持群組及定期交流。
      3.輔導雇主訂定身心障礙員工職場支持計畫(以下簡稱支持計畫)
        及受理申請、辦理審核及核發補助經費等事項。
      4.配合勞發署辦理本要點之推廣及宣導事宜。
      5.輔導執行成果良好之雇主參加本部辦理之金展獎。
      6.本要點相關預算之編列。
      7.轄區執行績效之檢討評估。
      8.其他依本要點應辦理事項。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
      1.推薦轄區內雇主向分署申請支持計畫。
      2.依轄區內雇主需要,配合分署入場輔導、提供職業重建及職務再
        設計等服務。
      3.協助推廣及宣導本要點相關事宜。
      4.協助參與本要點且執行成果良好之雇主參加本部辦理之金展獎。
      5.其他依本要點應辦理事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