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115 年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績優單位表揚作業事項 (民國 115 年 05 月 2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1 日
5
五、各組別之名額及獎勵內容如下:
(一)政府典範組:至多八名,各頒發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下同)十
      萬元。
(二)職場共融組:至多十二名,各頒發獎座一座及獎金二十萬元。
(三)創新服務組:至多五名,各頒發獎座一座及獎金十萬元。
(四)職務再造組:至多五名,各頒發獎座一座及獎金二十萬元。
(五)就業支持組:至多五名,其中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
      至多二名,各頒發獎座一座及獎金五萬元。
    前項所列各組別之名額由評審小組分配之,並得視參選及評審狀況調
    整或從缺。
    獲獎單位符合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適用對象者,得申請產業推升型
    訓練計畫。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