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1 年 07 月 27 日
第 5-1 條
就業服務專業人員以取得一張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為限。
就業服務專業人員經依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廢止證書者,自廢止之日起二
年內不得再行申請核發證書。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修正發布後,取得就業服務專業人員
效期證書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換發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