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具下列資格之一,除符合本標準其他規 定外,依附表計算之累計點數滿七十點者,得受聘僱從事第四條之工作, 不受前條規定之限制: 一、在我國大學畢業,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二、在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取得製造、營造、農業、長期照顧或電子商務 等相關科系之副學士學位。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前項許可之申請文件及核發許可程序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