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 (民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第 5-1 條
輸入者因其輸入之產品被列入邊境管理受輸入限制,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先行放行:
一、已向國內檢定機構、驗證機構或認證組織認證之檢測實驗室,申請輸
    入產品符合安全標準之檢測試驗,尚未取得合格證明文件。
二、其他特殊情形,有先行放行之必要,並經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前項先行放行之申請、追蹤、查核及監督管理,準用機械類產品申請先行
放行辦法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