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民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15 日
第 5-1 條
雇主聘僱從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每週從事教學相關
工作時數不得少於十四小時,且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成年。
二、大專以上學校畢業。
三、教授之語文課程為該外籍教師護照國籍之官方語言。
前項外國人未取得學士學位者,另應具有語文師資訓練合格證書。
第一項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
定另受聘僱於其他雇主時,其於每一新雇主每週從事教學相關工作時數,
不得少於六小時。
第一項及前項外國人每週從事教學相關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三十二小時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