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處理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7 年 06 月 09 日
第 50 條
當事人本於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裁決決定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或避免損
害之擴大者,得於裁決決定書經法院核定前,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
。
前項聲請,債權人得以裁決決定代替請求及假扣押或假處分原因之釋明,
法院不得再命債權人供擔保後始為假扣押或假處分。
民事訴訟法有關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規定,除第五百二十九條規定外,於前
二項情形準用之。
裁決決定書未經法院核定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
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