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
第 50 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學、術科測試辦理單位處理第四十九條疑義,應依下列程
序辦理:
一、涉及試題實質內容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將應檢人所提疑義資料、試題
    及答案,送請原題庫命製人員於七日內表示意見,必要時得邀請其他
    專家研商處理意見,據以評閱答案卷並復知應檢人。
二、未涉及試題實質內容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學、術科測試辦理單位逕
    行處理。
前項第一款之題庫命製人員,因故無法處理時,得另請其他題庫命製人員
代為處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