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訓練單位應於下列期限內,依規定檢具文件申請訓練費用及就業輔 導費: (一)訓練費用:訓練單位應於開訓後二星期內,申請撥付訓練費用之 百分之三十;結訓後一個月內,申請撥付訓練費用百分之七十。 (二)就業輔導費:核銷資料應於結訓日之次日起一百三十日內送達分 署,並完成訓練單位之就業成果驗收後,一次撥付就業輔導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