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因故未能及時繳交職業傷病門診單、住院申請書或繳驗健保卡者 ,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聲明具有本保險被保險人身分,辦理掛號就診;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應先行提供診療,收取保險醫療費用,並 掣給符合醫療法施行細則所定之收據。 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接受診療,於該次就醫之日起十日內(不含例假日) 或出院前補送文件者,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應退還所收取之保 險醫療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