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修正生效前,雇主有 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於修正生效後,尚未清算完結或破產終結者,勞 工對於該雇主所積欠之退休金及資遣費,得於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數 額內,依同條第五項規定申請墊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