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2 月 18 日
第 51 條
雇主對於主柱長度超過二十公尺之人字臂起重桿,應設攀登梯。
前項攀登梯,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踏板應等距離設置,其間隔應在二十五公分以上三十五公分以下。
二、踏板與吊桿及其他最近固定物間之水平距離,應在十五公分以上。
三、踏板未設置側木者,應有防止足部橫滑之構造。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