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 七月三日施行;一百十年九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款第一 目之 22 至 24 、第三目之 13 至 15 、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 二項至第四項、第三十八條之一,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