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第 3、6、12、19、20、29、69、82、168 條條文,依第 168 條規定:第 3、19、29 條自發布後一年施行。
雇主對於停用超過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一年以上之營建用升降機,恢復使 用前,應填具營建用升降機重新檢查申請書(附表十三),向檢查機構申 請重新檢查。 檢查機構對於重新檢查合格之營建用升降機,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記載檢 查日期、檢查結果及使用有效期限,最長為一年。 第一項重新檢查準用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五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