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民國 99 年 04 月 16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05 日
第 51 條
參加全國技能競賽及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獲前三名者,由主辦單位發
給獎牌、獎狀及獎助學金鼓勵。競賽職類為表演賽時,獎助學金減半發給
。
成績在八十分以上者發給獎狀乙幀。
選手無正當理由而未參加頒獎閉幕典禮者,第一項之獎助學金,以自願棄
權論。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