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二條所定喪葬津貼、遺屬年金、遺屬一次金及遺屬津貼給付之基準如下
:
一、喪葬津貼: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五個月。但被保險人
無遺屬者,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十個月。
二、遺屬年金:
(一)依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請領遺屬年金者,按被保險人之平均月投
保薪資百分之五十發給。
(二)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請領遺屬年金者,依失能年金給付基準計算後金
額之半數發給。
三、遺屬一次金及遺屬津貼: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四十個月。
遺屬年金於同一順序之遺屬有二人以上時,每多一人加發依前項第二款計
算後金額之百分之十,最多加計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