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
第 51 條
因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未能依前條規定於就醫之日起十日內或出
院前補送文件者,被保險人得於門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六個月內,向
保險人申請核退醫療費用。
依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退醫療費用者,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職業災害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診斷書或證明文件。
三、醫療費用收據及收費明細。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