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公布第 2、6、9、22、23、24、26、27、32、39、40、41、43~46、48、49、51 條條文;增訂第 15-1、22-1~22-3、27-1、51-1 條條文及第二章之一章名,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事業單位以數位方式經營商品交易或運送,且交付無僱傭關係之個人親自 履行外送作業時,適用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 十三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及其罰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