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1:27
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3 年 07 月 30 日
第 52 條
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 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