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5 月 24 日
第 52 條
雇主對固定式起重機,應於每日作業前依下列規定實施檢點,對置於瞬間
風速可能超過每秒三十公尺或四級以上地震後之固定式起重機,應實施各
部安全狀況之檢點:
一、過捲預防裝置、制動器、離合器及控制裝置性能。
二、直行軌道及吊運車橫行之導軌狀況。
三、鋼索運行狀況。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