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7 年 06 月 29 日
第 52 條
設置於儲存可燃性氣體、毒性氣體或氧氣之儲槽 (不含中央主管機關規定
者。) 之配管 (以輸出或接受該氣體之用者為限;包括儲槽與配管之連接
部分。) 除依次條規定設置緊急遮斷裝置之閥類外,應設二具以上之閥;
其一應置於該儲槽之近接處,該閥在輸出或接受氣體以外之期間,應經常
關閉。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