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民國 110 年 07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6 月 30 日
第 52 條
主管機關應自受理保險業申請之翌日起六十日內核復。經函復限期補正者
,應自受理補正文件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核復。逾期不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
保險業依第五十條所報文件經查有虛偽情事而退件者,於退件後三個月內
不得重新申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