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協助措施補助要點 (民國 103 年 04 月 1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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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二、用人單位應按月檢送以下文件,向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辦理經
        費請領及核銷事宜:
    (一)用人費用:進用人員及專案管理人員之上工及經費印領清冊、
          勞健保費印領清冊。
    (二)其他費用之原始憑證或表冊。
        用人單位每三個月應檢送執行成果報告表至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
        署備查。
        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於補助案件結案時繳回
        ;如有結餘款,亦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