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九款至第十二款之獎助學金分配比率如下: 一、獎助學金之百分之二十五發給全國裁判長。 二、獎助學金之百分之二十五發給當選國手前主要訓練老師,有二人以上 時,按人數平均分配之。 三、獎助學金之百分之五十發給國手加強訓練之訓練老師。 前項第三款之訓練老師有二人以上時,依加強訓練內容計畫表內參與訓練 期間之百分比發給,全國裁判長同時列名擔任訓練工作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