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制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第 52 條
請領遺屬年金、遺屬一次金及遺屬津貼之順序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受扶養之孫子女。
五、受扶養之兄弟姊妹。
前項當序受領遺屬年金、遺屬一次金或遺屬津貼者存在時,後順序之遺屬
不得請領。
第一項第一順序之遺屬全部不符合請領條件,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同順
序遺屬符合請領條件時,第二順序之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
一、死亡。
二、提出放棄請領書。
三、於符合請領條件之日起算一年內未提出請領。
前項遺屬年金於第一順序之遺屬主張請領或再符合請領條件時,即停止發
給,並由第一順序之遺屬請領。但已發放予第二順序遺屬之年金,不予補
發。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