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03 日
第 52-3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職務再設計。
二、繼續僱用補助。
三、其他有關就業協助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事項,得訂定實施或補助計畫。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