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0:32
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3 年 07 月 30 日
第 53 條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