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8:31
法規名稱:
廢
工廠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8 年 12 月 30 日
第 53 條
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工人,年滿二十歲在廠繼續工作六個月以上者,有被選 舉為工人代表之權。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