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06 月 28 日
第 53 條
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所定直轄市與縣(市)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應依有關法令規定,配合國家職業安全衛生政策,積極推動包括下列事
項之職業安全衛生業務:
一、策略及規劃。
二、法制。
三、執行。
四、督導。
五、檢討分析。
六、其他安全衛生促進活動。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