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民國 99 年 04 月 16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05 日
第 53 條
本會對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及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獲得前三名及優勝之
選手、裁判長、選手當選國手前主要訓練老師及國手加強訓練之訓練老師
,應發給獎狀及獎助學金,以為鼓勵。
前項主要訓練老師係指長期培訓選手,經參加國際技能競賽選手選拔賽榮
獲各職類國手,並代表國家出國比賽之選手訓練老師。
第一項國手加強訓練之訓練老師,係指依選手加強訓練計畫,實際參與指
導、訓練選手,並經裁判長提報列名於送本會之訓練老師基本資料表及加
強訓練內容計畫表之訓練老師。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